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在其官網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公司回購股權、IPO時的老股轉讓,以及重組併購活動中的發行股份收購等七類情形被明確需要繳稅,但純粹二級市場的買賣仍不在徵稅之列。《辦法》規定了七類情形為股權轉讓行為:(1)出售股權;(2)公司回購股權;(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併向投資者發售;(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6)以股權抵償債務;(7)其他股權轉移行為。以上情形,股權已經發生了實質上的轉移,而且轉讓方也相應獲取了報酬或免除了責任,因此都應當屬於股權轉讓行為,個人取得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上 證  (原標題:七類股權轉讓 需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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