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記者 凌越 通訊員 楊婷
  因臨近樓盤施工,造成自家一棟兩層房屋質量嚴重受損,歷經近十年的協調,施工單位在拆除原受損房屋之後,卻因種種原因,至今未能將房屋重建交還給業主。迫於無奈,業主莊女士於2013年將該樓盤的開發商和施工方一起告上法院。近日,該案經一、二審程序,已審理終結,越秀法院一審判決開發商和施工方共同承擔60%的重建費用,廣州中院主持調解由施工方一次性向莊女士方支付租金損失2萬元及房屋重建費用9.5萬元。
  事由
  樓盤動工致地面下沉 房屋被拆後未能重建
  位於越秀區中山三路東昌大街中平里的涉案房屋,為業主莊女士所有,是一座建築結構為混合和磚木結構的兩層房屋,使用土地面積為28.86平方米。2005年,因附近樓盤施工,造成該房屋的地面下沉等問題,莊女士稱,當時發現附近樓宇工地施工,造成自己房屋內外牆體破裂、地面下沉、瓦面漏水、門窗錯位。
  為了安全起見,莊女士向房管部門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根據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書》顯示,該房屋地基基礎有局部不均勻沉降現象,房屋原有一些損壞現象,樓板與牆體分離,房屋整體損壞程度加大,存在安全隱患。依照建設部頒佈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評定該房屋為“嚴重損壞房”,應觀察使用。
  2005年,在相關部門協調下,明確了該房屋的損壞問題應由工地建設、施工單位負責賠償,對受損房屋拆除重建,於是莊女士同意拆除受損房屋,並要求開發商重建。2006年9月,施工方組織施工隊進場施工,但在將原房屋拆除後,因種種原因,未將房屋重建。此後,莊女士分別在2007年、2011年、2013年多次找施工方協商,均未果,房屋至今未重建。於是,莊女士把開發商和施工方一同告上越秀區法院。
  聲音
  開發商:不該全部承擔重建責任
  施工方:六次進場均遭鄰居阻撓
  開發商表示,房屋在樓宇施工前原本就有一定程度損壞,當時確定開發商承擔的是房屋從一般損壞到嚴重損壞的修複責任而不是重建責任。若重建則需要三方協商,且開發商應在修複責任的賠償範圍內承擔重建的費用而不是全部的重建費用。同時,開發商還表示,造成房屋一直未能建成的原因是由於莊女士的鄰裡阻礙而不能建成,由此莊女士應當向其鄰裡追訴租金損失。
  施工單位表示,當時經鑒定該房屋是從一般危房變成了嚴重危房,本來房屋無需拆除可以修複,但莊女士堅持重建,施工方出於善意的考慮,同意由莊女士辦好報建手續後由施工方配合重建,重建費用由施工方與莊女士方共同出資重建,當時沒有要求開發商承擔費用。至於一直不能重建是由於莊女士鄰裡的阻撓,而不是由於施工方的不作為,施工方曾六次進場均受到暴力阻撓。此外,施工方表態,重建費用分攤上,施工方最高願意承擔建房費用的30%。
  調解
  重建費用三方依責分擔
  越秀法院經審理,認為施工方的施工行為確實導致莊女士的財產遭受損害,已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開發商作為該施工樓宇的開發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的發包方,亦理應確保建築工程的安全,防範開發樓宇過程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犯,故開發商應就施工方具體施工行為導致的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考慮到涉訟房屋建築年代較為久遠、在兩公司侵權之前已有一定程度損壞,莊女士要求兩公司承擔全部的重建費用不盡合理,重建所需費用應由三方共同分擔,兩公司需就其侵權行為造成原告房屋受損程度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越秀法院一審判令開發商、施工方需共同承擔涉訟房屋重建費用的60%,另外40%的重建費用由莊女士自行承擔。
  一審判決作出後,莊女士不服,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隨後,在二審審理過程中,三方在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施工方一次性向莊女士支付租金損失2萬元及房屋重建費用9.5萬元。
  凌越、楊婷  (原標題:樓盤動工致周邊房屋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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